ENVALITH

专属研究覆盖业务条款

Envalith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旨在通过向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及国内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日本上市公司所需的信息,为全球及日本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以下简称“本目的”),并据此开展专属研究覆盖业务。本公司利用由研究对象(指第2条定义的本业务对象企业)及赞助商(研究对象与赞助商统称“研究对象等”)支付的专属研究覆盖费(以下简称“覆盖费”)开展本业务。本着本目的,本公司将独立于赞助商,基于本公司对企业信息等的分析制作成果物(指第7条第1项定义的成果),并拥有自由裁量权进行成果物的发布与分发。此外,本报告(指第2条第1项定义的报告)将以本公司的名义作为本公司的意见进行编写。

最终修订日期:2025年12月29日

第1条(条款的适用等)

  1. 本公司制定本《专属研究覆盖业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并据此开展本业务。
  2. 本条款构成本公司与研究对象等签署的专属研究覆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一部分。除非本合同全体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本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3. 赞助商应促使研究对象遵守本合同项下研究对象的义务(包括权利的放弃或限制)。

第2条(本业务范围)

  1. 本公司将履行本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本公司将在各季度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研究对象报告,并在签署本合同后发布一次旨在展示研究对象企业全貌或概览的报告(以下简称“启动覆盖报告”)。本项规定的报告统称为“本报告”,并将以日语、英语和中文发行。 (1) 财报预测:原则上在研究对象发布财报前 5-10 个工作日发行。 (2) 财报速报:原则上在研究对象发布财报后至次日开盘前发行。 (3) 财报说明会速报:原则上在研究对象说明会结束后至次日开盘前发行。
  3. 财报预测应在“静默期”(指研究对象规定的不回应有关自身财报提问的期间)之前与研究对象确认见解,并在财报发布前 5-10 个工作日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见解进行发布。双方共同确认:在财报预测中与研究对象的确认工作仅限于基于已公开的指引或历史数据确认逻辑一致性,本公司不得获取或暗示任何未公开的财报数值本身。
  4. 除启动覆盖报告外,本报告的发行自签署本合同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特定季度财报期开始。启动覆盖报告原则上应在合同签署后的下一季度至下下季度之间,经研究对象确认后发行。
  5. 除上述本报告外,仅在研究对象于财报发布前 1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在研究对象财报说明会结束后对研究对象进行单独采访,并以“采访速报”的形式发布。 (1) 该单独采访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2) 基于本项发行的采访速报的对价,应在覆盖费之外由双方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
  6. 关于本报告以外的报告(例如:业绩预测的变更或修正、中期经营计划、M&A、资本业务合作、股份回购及销毁等股东回报相关企业行动、更正信息等),本公司将根据自由裁量权以报告形式发布见解。基于研究对象等要求的本报告以外报告的最终发行决定权由本公司裁量。
  7. 出于本目的及维护资本市场透明度的考虑,本公司有权在公司网站或分发平台刊载或公开本报告,相关判断由本公司自由裁量。研究对象等要求停止刊载的,应基于本报告存在客观明显的实事错误或会对研究对象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具体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该请求后,本公司将予以考虑,但关于本报告刊载或停止刊载的最终判断权归本公司所有。
  8. 本报告备有日语、英语和中文版本。若各语言版本内容出现歧义或理解差异,以日语版为准。

第3条(信息的提供)

  1. 赞助商应促使研究对象在本公司合理指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开展本业务所合理必需的信息或资料。
  2. 研究对象除提供前项信息外,还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向本公司告知年度财报发布预定日期及预计披露时段。对于近期的季度财报,应在各财报发布前 20 个工作日分享。

第4条(事实核查)

  1. 为确保报告中事实无误,本公司将在发布前将本报告(日语版)草案发送至研究对象。
  2. 研究对象可在收到草案后 3 小时内(启动覆盖报告为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本报告(日语版)草案中记载的事实是否准确(以下简称“事实核查”)。为确保本公司研究体系的敏捷性并维持向资本市场发布信息的即时性,研究对象仅有一次对报告草案发表评论的机会。若在此期限内未收到研究对象的评论,则视为研究对象已认可草案内容,出于即时性考虑,本公司有权对外发布该报告。
  3. 只有在本公司合理判断研究对象在发布前或发布后指出的事项确实存在事实错误时,本公司才会进行修正。
  4. 本公司在编写及更新本报告时,可以直接使用经研究对象事实核查的信息及公开信息,而无需进行独立验证。对于因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本报告瑕疵或任何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禁止提供未公开重要事实)

  1. 研究对象在本业务履行过程中(包括采访、会议、邮件、事实核查等一切沟通),严禁向本公司提供《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6条第2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事实(以下简称“重要事实”)及可能触犯该条规定的信息(以下统称“内幕信息”)。
  2. 研究对象就本业务向本公司提供的一切信息(包括口头形式)均视为在提供时已公开的信息或不属于重要事实的信息。本公司不承担调查或确认所提供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义务,并有权利用该信息编写和发行本报告。
  3. 在事实核查中,研究对象的确认应仅限于指出过去的已确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研究对象不得提供未公开的财报数值、业绩预测修正、股息预测修正或其他暗示未来重要事实的回应(包括“好于预期”或“坏于预期”等评论)。
  4. 若研究对象违反前述规定向本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导致本公司发行本报告的行为触犯《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法规,或导致本公司、本公司员工及第三方遭受损害(包括内幕交易处罚、因停业导致的利润损失、声誉受损等),研究对象应以自己的责任和费用进行补偿,并使本公司免责。

第6条(独立性与免责声明)

  1. 本业务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开展,目的仅在于向资本市场提供研究对象的业务内容和财务状况信息,不属于对研究对象所发行证券的买卖建议或投资咨询。
  2. 本业务不保证研究对象等所预期的结果(如引导至特定结论等),最终投资决策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并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是收取研究对象等对价后制作的,与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监管的独立分析师报告不同。本报告是基于执行时的信息进行的分析结果,不保证未来的市场趋势或研究对象的业务成果。
  4. 在使用公开信息或研究对象提供的数据时,本公司不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 本公司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本报告的形式、结构、排版及一切格式。本公司可无需事先通知研究对象而变更上述格式,研究对象对此不持有异议。
  6. 对于研究对象因本业务而产生的损害,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不对研究对象等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也仅限于直接且通常的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如预期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赔偿金额上限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追溯一年内,本公司实际从研究对象等处收到的覆盖费总额。
  7. 关于本报告的制作及发行,若研究对象的股东或第三方要求披露制作过程的信息或进行说明,本公司不承担应对的义务。

第7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用)

  1. 在开展本业务过程中制作的成果物(指本公司制作的本报告及其他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本报告以外的报告)中所包含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申请或注册上述权利的权利,以及其他诀窍和技术信息等;著作权包括日本《著作权法》第27条及第28条规定的权利;以下合同中同),除第三方原有权利外,全部归属于本公司。
  2. 仅在获得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研究对象方可利用成果物(财报预测除外),利用方式包括自愿适时披露、在公司网站刊载、作为 IR 资料分发等。
  3. 研究对象根据前项规定利用成果物时,不得进行修改、摘录或摘要,必须完整使用成果物全文。
  4. 本合同终止后,研究对象仍可根据前两项规定,保留利用已发行报告等(财报预测除外)的权利。
  5. 本公司及研究对象针对符合本合同的成果物利用行为,承诺不对对方或正当获得、继承权利的第三方行使著作人格权。

第8条(支付条件)

  1. 研究对象等应按照与本公司另行约定的内容,向本公司支付约定的覆盖费。
  2. 研究对象等应在申请本合同时约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首笔覆盖费。此后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续展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天之前,通过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如另有支付日期约定的,从其约定。若覆盖费支付逾期,在支付完成前,本公司无义务开展本业务。即使在支付后,本公司也无义务针对研究对象事业年度开始日至支付逾期消除日期间已发布的财报编写或更新本报告。本公司可根据第17条规定变更覆盖费金额。若在续约日前 3 个月通知研究对象等,该变更将适用于续约后的合同。若研究对象等不同意变更后的金额,应按照续约规定选择不续约。
  3. 若研究对象等未支付上述覆盖费,应从支付截止日次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14.6% 支付延迟滞纳金。

第9条(合同期限与续约)

  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约定之日起为期 12 个月。
  2. 除各方按以下期限通知对方不续约外,本合同将自动续约至研究对象下一事业年度末,此后亦同。若研究对象等中任何一方通知不希望续约,则合同不再续展。 (1) 研究对象等不希望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不希望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通知研究对象。
  3. 第4条第4项、第5条第4项、第6条、第7条、第8条(仅限存在欠费的情况)、本项、第10条、第11条第2项至第4项、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3项以及第15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10条(中途解约)

  1. 即使本合同中途解约,研究对象等仍承担支付覆盖费的义务,且本公司无义务退还已收取的覆盖费。但是,若本公司合理判断因研究对象通过企业重组等行为消失或不再是上市公司而导致难以编写或更新本报告,或者因本公司人力资源短缺等原因导致难以编写报告,从而由本公司解除合同等因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时,本公司将考虑剩余合同期,按规定方法合理计算并免除研究对象等的支付义务,或退还已收取的相应金额。
  2. 除前项规定外,若研究对象等因自身原因中途解约,或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第11条第1项各款事宜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覆盖费概不退还。

第11条(合同解除)

  1. 当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另一方可无需催告立即解除本合同: (1) 违反法律、发生重大合规问题或损害社会信用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财报披露延迟等)。 (2) 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对方通知并设定合理期限要求纠正后仍未纠正。 (3) 损害对方信用、名誉或相互信任关系的行为。 (4) 申请破产、民事再生、公司更生或其他特别清算程序。 (5) 被执行查封、假查封、假处分、拍卖申请、欠税扣押或其他类似程序,且该状态在合理期限内未消除。 (6) 停止支付或陷入无支付能力状态,或票据、支票被拒付并受到票据交换所的停止银行交易处分。 (7) 合并、解散、清算,或将全部或重要的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与本合同无关的合并除外)。 (8) 发生以下事由,导致本公司合理判断难以或不宜继续本业务: (1) 本公司的商业模式、组织或业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2) 相关法律、监管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或新设,导致继续本业务变得极度困难或不利。 (9) 本公司合理判断存在其他类似于上述各款的情形。
  2. 本公司根据前项解除合同时,可立即停止发布成果物,且不退还已收取的覆盖费。
  3. 在前项情况下,本公司可根据自由裁量权,出于向资本市场提供信息的目的,独立于研究对象开展研究覆盖,并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发布报告。
  4. 根据第1项进行的解除不影响向对方索赔。

第12条(保密)

  1.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满 2 年之日止,未经其他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各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披露或泄露从其他当事人处获得的与本合同审议、谈判相关的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信息(统称“秘密信息”),且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秘密信息的复制品亦按秘密信息处理。
  2. 尽管有前项规定,公众已知信息及无保密义务而合法获得的信息不属于秘密信息。
  3. 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法院或政府机关的命令或要求披露秘密信息,但应立即通知对方。
  4. 尽管有第1项规定,本公司在融资、上市或收购所需的范围内有权披露本合同内容。

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

  1. 本公司对研究对象等员工(本条中称“本人”)个人信息的处理,除下述规定外,应遵循本公司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研究对象等同意本公司按此政策处理个人信息。
  2. (收集项目)本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本人姓名、所属部门、职务、邮箱、电话及业务联系中提供的信息。
  3. (使用目的)除隐私政策规定外,用于:提供本服务(报告制作、发布、确认等)、费用结算确认、维护管理及改进、发送服务或活动邀请。
  4. (第三方提供)除非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投资者的浏览数据可能以统计信息形式提供给发行体,但发行体负责人信息不会提供给投资者。
  5. (委托)为达成目的,本公司可能委托外部供应商处理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监督。
  6. (安全措施)本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灭失或毁损。
  7. (窗口)咨询邮箱:Contact@envalith.com

第14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1. 各方声明并承诺,其自身、高管或实质参与经营的人员目前及未来均不属于黑社会、其成员或相关企业等反社会势力。
  2. 若一方违反本条,对方可无需催告立即解除合同。
  3. 解除方不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损害赔偿)

若研究对象等因违反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给本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害、通常损害,以及预期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数据丢失、业务中断等一切间接、特别及附随性损害。

第16条(不可抗力)

各方对于因天灾、战争、恐怖袭击、法律废改等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不能不承担责任。但支付债务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第17条(条款的变更)

  1. 本公司可根据法律修订、社会形势变化等情况,依据日本《民法》第548条之4变更本条款。
  2. 变更时,本公司将确定生效日期,并通过邮件等方式通知研究对象等变更内容。

第18条(约定管辖)

因本合同或本业务产生的一切争议,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为第一审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第19条(杂则)

  1. 通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进行。本合同依日本法律解释。
  2.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研究对象等不得转让本合同地位或权利义务。
  3. 本合同构成当事人间的完整协议,优先于此前的一切沟通或理解。
  4. 若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应在合法范围内努力修正无效部分,以确保其宗旨得以实现。

第20条(协商)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对条款产生疑义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